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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产品名称、商标、标识、包装设计图案维权公约 |
为规范行业管理,开展正当市场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广大会员及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庵埠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庵埠镇食品工业协会发起,决定对我镇食品企业开发、创新的食品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对其产品名称、商标、标识、外观包装设计图案进行维权保护。
一、在本镇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凡承认本公约,自愿承担公约所约定义务的,
即可成为本公约的成员,享有本公约约定的权利。
二、本公约执行中的日常事务由庵埠食品工业协会负责。
三、加入本公约的条件:
1.加入本公约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具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从业人员的组织,
且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2. 向本公约发起人--庵埠食品工业协会递交承诺书。
四、申请备案维权产品的条件:
1.申请维权的产品及名称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2.申请维权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自身研制、创造,或科研部门帮助研制或转让的成果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申请维权产品的包装和商标必须获得或已授理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
4.用原材料名称、食品一般通用名称或进口食品名称作产品名称的,不能申请维权,如
水蜜桃、杨梅、陈皮、橄榄、芒果、瓜子、葵花籽、烤鱼片、肉脯、鲜果汁(酱)、
虾条、茨片等。
5.凡仿冒、影射他人注册商标及外观包装设计专利的,以及与我镇现有食品品名相近似
的,不能申请维权。
五、凡要求申请维权的产品,由企业填写产品维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食卫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样品、主要生产工艺(关键工艺可以保密)、产品包装标识相片、产品标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经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CMA计量谁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市以上新产品技术鉴定资料、科技情报所咨询的产品首创证明材料等)于每月20日前报镇食品工业协会,协会在每月下旬组织评审组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在镇闭路电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天内无异议的,给予确认。如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天内向协会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
由协会通知申请维权产品的企业进行答辩,然后由评审组再行审核。
对准予维权的产品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并在庵埠闭路电视进行公告;同时抄报县有关部门备案。
六、申请维权产品的时效,从该产品向镇食品工业协会申请维权之日起接受保护。
如有相同产品申请维权,申请日期在有者拥有优先权。< 翻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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