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于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日将初审合格的第七批维权产品两项进行公布,无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书面材料。根据本会《维权公约》有关规定,对两项产品确认维权保护,其允许维权的企业、品名、商标及包装设计图案如下:
1、潮安县荣园食品有限公司猴王丹的“猴王”品名、“猴王”商标及纸标、纸箱系列设计图案。
2、潮安县兴业食品有限公司的情人口香糖“博达”商标及容器纸箱包装系列设计图案。
上述产品的维权范围,自本公告之日起生效,并上报市、县有关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冒、仿冒或影射,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希各有关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知照。
庵埠食品工业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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