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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发布意见提醒消费者——九大陷阱藏身购房合同 |
商品房交易,最先面对的问题便是签订《购房合同》。尽管我市的《购房合同书》是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购房条款对甲、乙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但如果甲、乙双方需要另签《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时,消费者如何避免落入不平等条款陷阱?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了不平等条款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值得即将购房的市民借鉴。
中消协在考察了全国众多的购房合同之后,披露了购房合同中比较严重的九大陷阱,并进行点评,内容分别是:
认购定金难归还 某房产《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单方扩大解约权 天津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点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房产商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房屋采用空心砖建造,而这种空心砖容易产生裂缝。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出现裂缝,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点评:该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模糊的语言概括地免除开发商的建筑质量责任,同时剥夺消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为无效条款。
模糊标的好圈钱 厦门一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
点评: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标的,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某开发商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房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以上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违约责任不对等 吉林省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某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书》中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虚假宣传不负责任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购房签约先交钱 广州某开发商制订《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进入年底,我市商品房逐步转入交易旺季,有些楼盘会显得比较抢手,此时,有些开发商会抓住消费者希望挑选好朝向、好楼层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尽快签订买卖文件。有行内人士指出,即使再抢手的楼盘,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之类的文件时,还是要对文件的条款认真细读、推敲,特别是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更要落笔三思,方免给以后带来无尽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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