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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为循环经济立法 |
本报讯深圳将在全国率先为循环经济立法。前天下午,《深圳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提交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联系深圳的实际需要,主要确立了八项重要制度: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计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制度;抑制废弃物产生制度、废弃物回收制度、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政策扶持制度和淘汰制度;绿色消费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发展基金制度;政绩考核制度。
深圳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从三个层次上开展:第一个层次是作为纲领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第三个层次是与前两个层次的法规相配套的各项标准、指标、目录以及各种办法等具体的实施办法。此次提交审议的《深圳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属于第一层次的法规,其着眼点是“促进”。
据介绍,我国目前尚没有有关循环经济的专项国家立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循环经济”一词写入法律。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准备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预计2007年提交审议。(杨晚)
汕头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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