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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 |
颁布时间:1995年5月29日 实施时间:1995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各卫生检疫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进口食品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了“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进口食品经销者向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由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其标签依据“要求”(附件1)进行审核。经检验、审核合格后,粘贴“卫生检疫镭射标志”以示认可。
三、自1996年9月1日起,禁止标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自1995年 8月1日起,尚无在预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由其经销者在进口申报时提供相应临时性的中文标签样本,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申请表”(见附件2),分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统一发
布审定合格公告,经销者将审定合格的中文标签加贴于进口食品的预包装上,方可进口。
四、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与技术监督部门将联合定期实施市场巡回检查或独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均视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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