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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积极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业 |
日前,广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将在资金和政策两方面大力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
在资金上,《实施办法》规定,在广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现有涉农资金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1400万元,扶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厂房扩建、基地建设、质量认证及产品包装、保鲜、储藏和加工工艺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等。同时,从省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中,每年优先安排3600万元项目申报资金(其中有偿资金80%,无偿资金20%),主要扶持被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的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
在政策方面,《实施办法》做出了五条规定:
一是对民营农产品加工和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持绿色直通车证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可享受与国务院规定的“绿色通道”证车辆同等的优惠。包括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通过路桥收费站时,享受优先通行的待遇。
二是对企业加工生产用盐价格实行让利优惠。以腌、卤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
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的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
三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民营种植业、养殖业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牗即2009年1月1日起牘,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是对以粮食加工为主的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五是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省重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据了解,列入广东省重点扶持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或产品结构调整起到骨干带动作用;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优势农产品发展方向,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较大,预期效益好;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省级或部级质量认证(或国际认证)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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