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企业大全 贸易在线 产品展示 信息资讯 今日庵埠 会员社区 ■ 信息资讯导航
:::会 员 登 录:::
帐号:
密码:
  
:::主 要 栏 目:::
行业信息 | 最新展会
经贸信息 | 政策法规
I T 资讯 | 财经速递
:::人 才 广 场:::

理科综合类(应聘)
理科综合类(应聘)
财经类(应聘)
其它(应聘)
膨化车间主管等(招聘)
平面设计(招聘)

 
←更多招聘 | 更多人才→
:::商 标 查 询:::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法规 >> 信息内容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0/11/26  
实施日期 1990/11/26  
正文 卫生部令第8号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
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
、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
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
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
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
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
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
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备注:本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E-mail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本站导航 | 关于我们 | 广告投放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2002© 广东庵埠工业网 主办:潮安县庵埠镇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