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法规
>> 信息内容 |
保健食品应标注十一项内容 |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经发布,并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凡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概括来说应标注十一项内容。
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按规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准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品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的准确名称或经批准认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劳食品等。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配料表(配料)
按有关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有关规定,标明具体名称。
功能成分和营养成分表
列表标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功效成分含量。含有活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g100ml各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现代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按有关规定,列表标明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保健(功能)食品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标明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或保存期
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按有关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和/或保存期。
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方法(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要求。
食用方法
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用于的特定人群,按有关规定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适宜食用量,应按产品适于的特定人群分别标注。
产品标准号和审批文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以及审批文号,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产品标准号。
特殊标注
内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
|
备注:本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E-mail。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