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要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3. 卫生要求
3.1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饮液 固体饮料* 胶囊* 铅(以PB计) ≤.0.5 ≤0.5≤2.0) ≤1.5(≤2.0) 砷(以AS计) ≤0.3 ≤0.3(≤1.0) ≤1.0 汞(以HG计) 一 一(≤0.3) 一(≤0.3)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86执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1.3.1 供儿童,孕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 (CFU/G,ML) MPN(100G.ML) (CFU/G.ML) (CFU/G.ML)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1000 ≤40 ≤10 ≤10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1.0% ≤100 ≤6 ≤10 ≤10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4.0% ≤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质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1.4.3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1.4.4 检验方法 4.5 理化卫生和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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