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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冷饮食品卫生的 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 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 及其他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 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

  第四条 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 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 生。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 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 276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应符合GB 2760 冷饮 食品卫生标准》。

  第六条 从业人员(包括经销摊贩)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季节性生产的从业人员在上 出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并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建立卫生 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七条 生产冰棍、冰激凌必须经熬料煮沸消毒。散装兑制冷饮的兑制及出售要有专 室。原料用水应经过有效的消毒,现饮现兑,兑制用的各种果料要符合果汁类饮料的卫生 标准,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

  第八条 摊贩应具有清洁的工具、容器或车辆,清洁的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工 作帽。 

  第九条 生产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实行化验合格后出厂制度,不断改善 工艺流程,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发现有经检验不合格者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 工复制后加大三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售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 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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