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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应标注十一项内容 |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经发布,并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凡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概括来说应标注十一项内容。
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按规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准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
称"、"牌号名称"或"商品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的准确名称或经批准认
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劳食品等。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
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配料表(配料)
按有关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有关规定,
标明具体名称。
功能成分和营养成分表
列表标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功效成分含量。含有活
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g或100ml各种活性生物体
的数量,现代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
及加入量。按有关规定,列表标明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保健(功能)食品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功能)
食品可以免除(标明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但应标注原产国
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或保存期
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按有关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
期和/或保存期。
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方法(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要求。
食用方法
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用于的特定人群,按有关规定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适宜食用
量,应按产品适于的特定人群分别标注。
产品标准号和审批文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以及审批文号,进口保健(功能)食
品可以免除产品标准号。
特殊标注内容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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